松散管理成装修公司软肋
项目经理走上艰难讨债路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姜丽丽 文/图
2007年5月28日中午,本报接到读者朱先生投诉称,2003年他在长沙喜居安装饰公司任项目经理时,总计有近8000元钱作为押金留在公司;现在3年过去了,他想把这笔钱拿回来,却发现公司已经换了老板,要讨这笔债变得很艰难……
相对于大众以往对“工头”强势形象的认同,作为项目经理的朱先生却变成了“弱势群体”,期待得到帮助。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不能顺利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那笔钱呢?
公司抽成高
“工头”利润薄
2003年7月9日,经朋友介绍,朱先生到长沙喜居安装饰公司任项目经理,并与之签下了《工程质量协议书》。
《工程质量协议书》约定,朱先生必须先交5000元的加盟质保金,且每个工程再留5%的保修金。如果朱先生中途退出,则必须等保修期满方可退回质保金。保修期为三年,期间,朱先生所负责的工程产生的维修费用,从所交质保金中扣除,结算时多退少补。
在喜居安装饰半年间,朱先生做了三个工程,加盟质保金与每个工程的预留保修金共计7900元。
朱先生称,他进了公司后,才发现项目经理要赚钱,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所谓“项目经理”没有底薪和其他福利,收入就是从所承接的工程上来。
但是每个工程,公司都要直接拿工程款30%,剩余70%交给“项目经理”运转;70%的工程款中,预留5%放在公司作为保修金;接下来,“项目经理”自己负责材料、人工费用,余下的工程款才能归“项目经理”本人——因此,如果没有控制好成本,“项目经理”还要自己贴钱进去。
一直“打游击”的朱先生没有想到在公司赚钱这么难,2004年初,他离开了公司。公司承诺,质保金等保修期满便归还。
三年二易主
相互“踢皮球”
2006年下半年,朱先生来到公司原来的办公地点,却发现公司已没了踪影。朱先生的儿子通过网络了解到喜居安装饰还在经营,只是换了办公场所。(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朱先生找到公司新驻地时,现任的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告诉他,公司已经换了老板了,他要领钱应去找之前一位姓龙的负责人。据朱先生回忆,他在公司时,负责人是娄兰(音)。
5月29日近中午,记者来到位于长沙芙蓉中路“都市之心”15楼的喜居安装饰公司,刘姓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在承包喜居安的时候,与龙姓负责人签协议约定好了:之前产生的债务由龙姓负责人承担。
“可以说,除了‘喜居安’这个名称,现在的公司已与前公司无任何关系,我们变更了工商登记,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是一家全新的公司。”刘称。当记者要求看一下这份协议时,刘拒绝了。并一再称,朱先生应该去找龙姓负责人。
5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龙姓负责人在南湖市场所开的店铺,龙姓负责人不在店中。他爱人表示,朱先生在任时龙还未接手公司,朱先生应该去找娄兰。
模式之弊
公司等同中介
“讨债”未果的朱先生看起来有一些沮丧。“那半年我做了三个工程,赚的钱加起来也没有8000元,这下好,半年白做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朱先生表示,他更愿意“打游击”,起码自由些。根据他的了解,行业内的公司在施工领域很多采用与喜居安相同的模式,只是有一些公司管理相对完善,“项目经理”有底薪和福利,待遇稍好。
这种业内所称“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模式对于公司来说,管理成本低,效益快,但是缺点也很明显——施工人员不稳定,项目经理为多赚钱,难保不偷工减料,致使施工质量不稳定——这使懂行人觉得,装修公司与“游击队”没有多大区别。
“很多小公司就是租一个地方,买一些电脑,聘几个业务、设计人员,施工找我们‘游击队’。”朱先生说。装饰公司表面的堂皇掩盖了其类似“中介”的本质。
朱先生的遭遇暴露出,一些规模偏小的装饰公司经营能力有限,对消费者、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承诺到头来成了一纸空文。而所谓“品牌”则变成了欺骗消费者的幌子——在装修最为关键的施工领域,很多公司都没有稳定的队伍和规范的管理,质量得不到保证。连曾经的“项目经理”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还能指望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吗?
律师说法
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何文杰律师认为:长沙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先生签订的《工程责任协议书》是一份介于工程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在本案中,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法人代表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法人直接承担。因此,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合同依法订立,就不因法人代表更换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后任法人代表必须履行原订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后任法人代表与前任法人代表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朱先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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