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紧急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住址:
电话:
根据《劳动法》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同意签署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甲方同意乙方因病离岗休息。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享受的法定弃疗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已修
个月 天,尚余 个月 天。
第三条 乙方病休期间不再享受年假及其他假期。
第四条 乙方病休其间应安心养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
第五条 乙方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低于乙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七条 协议期间医保标准按 年 月份标椎基数缴纳,若乙方病假工资不足以扣缴每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费用的,需由乙方提前将个人保险差额部分以现今形式缴至甲方财务(按保险缴纳政策/标准核算)。
第八条 协议期间,若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乙方依法享受的医疗期限届满。
(二)医疗期内乙方恢复健康,凭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向甲方报道时。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
(四)乙方退休(含病退)时。
第十条 由于乙方病休时间较长,甲方必须另外安排他人接替乙方的岗位工作;为此,乙方同意在休满病假后到甲方重新安排的岗位继续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期满后,乙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须到相应的主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甲方有权把乙方在医疗期满后未上班工作视为矿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期间,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种补贴及奖金。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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