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儆百”为何在药监领域失灵?
(2013-05-06 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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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一儆百”为何在药监领域失灵?
上述“问题官员”几乎覆盖了药品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分别掌握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药品质量监管、药品质量层次认定、药品价格认定等重要行政职权,直接影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公众用药安全。参与办案的检察官为之感慨:“在同一领域,一次性查处职务犯罪20件26人,案涉1个厅级干部,4个处级干部,涉及相关职能单位部门11个,覆盖药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问题官员与其涉案的手下工作人员一道,在腐败利益共谋上配合得近乎天衣无缝。实属罕见。”
更让网民惊诧的是,在人命关天的药品生产监管行业,腐败分子楞是打不垮、除不尽、杀不完!药检行业的腐败生命力缘何如此顽强?
十年前,郑筱萸案发,案情惊动党中央,对郑处以极刑。中央的态度十分明确:从严查处,杀一儆百,警示这个行业的所有官员,廉洁执掌药政,严格管理药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谁知事与愿违。郑筱萸案后不久,国家药检局相继爆出卫良等6名官员的腐败案,药检局副局长张敬礼的腐败案,浙江药检行业的腐败窝案等。眼下湖南省药检行业又发大案,且涉及相关的所有部门,全省整个药品生产、监管系统的主要官员几乎全军覆没!从郑筱萸到张敬礼、到浙江省药检窝案、到至今的湖南省药检大案,无论怎么严打,这条腐败链似乎没断!个中情形,太值得人们深思了。
事实证明,光靠从重严打难以遏制贪官的腐败欲望。据说,香港廉政公署对被查出的贪官处罚并不重,至多就是撤职或监禁,根本就没有判死刑的法律规定。但香港公务人员的廉洁度却在世界上排前列。其最重要的经验即是对腐败现象“零容忍”。但凡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利贪占一元钱都不行,都要受到相应的查处。其监管无处不在,已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铁律。咱们恰恰相反,法律规定对罪大恶极的贪官可判死刑,但平时却疏于监管,官员小贪小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小贪官可以逍遥法外,只有极少数个别倒霉贪官撞上枪口。这样势必在官员中形成错觉:共产党的钱,不贪白不贪,只要小心处理好关系,不得罪上级,不树对立面,就是安全的,贪了也白贪。
应该说,如此心态在药检行业官员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药检”是一实权部门,权大利厚,官员利用职权捞钱太轻松容易了。人人都抱着侥幸心理,个个都在不失时机地以权谋钱,被查的官员太少,被杀的更只郑筱萸一人。再说,法不责众,谁也不可能将所有官员都一一查处。于是,就有了药检领域“前腐后继、大案不断”的行业腐败局面。
药检行业的腐败景象对整个社会都有警示意义:疏于监管,微腐泛滥,小案不查,大案严办,如此,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反腐倡廉的被动局面。在这方面,实在应该借鉴香港的反腐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