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到底是谁性侵谁?——善解童贞10-11岁孩子课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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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解童贞10-11岁青春期孩子课堂,跟善解童贞5-9岁孩子课堂已经大有不同。10-11岁的孩子,相比5-9岁孩子,他们的讨论更加激烈,思考也更加深入。
在《防范性侵害》这一课中,有一个案例,是讲一个成年人罪犯让6岁女孩摸他的生殖器,然后罪犯被判刑。听到这个案例,课堂里一个男孩一脸疑惑,歪着头。我问他:你有什么疑问吗?
他想了想:嗯,我觉得,这怎么是罪犯性侵孩子呢?这不是孩子在性侵罪犯吗?
其它孩子的注意力也马上被吸引过来。我没有急于回答他的问题。我问其它孩子:你们认为呢?
课堂里一共8个孩子,有几个也开始疑惑了。但是有一个女孩反应过来:不对啊!刚才老师已经讲过了,罪犯让孩子摸他的生殖器,这样的行为也是对孩子的性侵犯!
其它孩子也反应过来,纷纷说:是啊是啊!
提问的男孩似乎还有点疑惑,但是前面讲过的概念现在他显然也想起来了。
我说:是的,我们刚才总结了哪些行为是对孩子的性侵害。其中,罪犯让孩子摸他的生殖器,这样的行为也是对孩子的性侵害。
男孩继续疑惑说:可是,是他被别人摸啊!
另一个女孩听到,很着急地大声回应:这是罪犯在利用孩子!他利用孩子不懂这是性侵害来做坏事!这就是对孩子的性侵害!
我也再次跟男孩强调说:这是罪犯在利用孩子,来满足他自己,这对孩子是一种性侵害。这个罪犯最后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男孩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从他的表情,我看出,可能他仍然存有疑惑,但至少,他已经清晰知道这样的行为就是对孩子的性侵犯,这是毋庸置疑的。
到底什么是儿童性侵犯呢?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儿童性侵犯”的工作定义是:
“使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参与其不能完全理解,或无法表达知情同意,或违反法律,或触犯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龙迪博士《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专业指南》一书中定义,“儿童性侵犯是指成人,或较年长的儿童,或虽然年幼但有权势的儿童,通过武力、哄骗、讨好、物质利诱或其它方式,与另一名儿童卷入对方不能做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性交往。侵犯者利用儿童作为性工具,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或其它需要。侵犯者可能是儿童熟悉、信任的人,甚至就是家人,也可能是陌生人。”
其中,“性活动或性交往”包括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性交往或性活动。
让儿童触摸别人的隐私部位,就属于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行为。
所以,在课堂上,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例中,这个罪犯让6岁女孩摸他生殖器的行为,就是罪犯对孩子的性侵行为。
相信通过这样的讨论,男孩和课堂里所有的孩子,都会对“什么样的行为是对儿童的性侵”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更懂得保护好自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