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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解决带薪休假的问题法规还需要完善
国务院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根据该意见稿,节假日由目前的10天增加为11天,取消了五一黄金周,中国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各放假一天,多年来正常上班的除夕成为假日。带薪休假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即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若因特定原因未能休假,单位需给予补偿。
这两个文件的公布无疑是对劳动者一项福利,它表明了国家的进步和政府对关于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承诺。但是许多普通劳动者在高兴之余,仍然对文件能否真正能够贯彻执行还是存在有疑问,尤其是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更是难以相信。因为在许多企业连正常工资都不能保持正常增长的今天,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显然对他们来讲是一种奢望。
节假日的调整和增加一天假日对许多企业来讲执行是没有太多的困难,因为毕竟是统一的节日,企业明显违规显然难以逃过公众和企业员工的监督,而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对是一种软指标,对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讲,很难承受这种成本增加的负担。所以,带薪年休假制度很可能成为垄断企业(效益好的企业)的员工和国家公务员的一种真正的福利,而对连工资都缺乏保障的企业而言,则可能仍然是一种梦想。
带薪年休假之所以不被人们看好,主要还是因为其仍然是一种软约束制度,员工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条例的第四条规定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说是软约束,企业可以通过通过补偿职工工资的方式不让员工休假,而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对企业来讲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工资标准是企业定的,如果企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就不违法,所以,为了弥补这方面的损失,企业可能通过降低企业工资标准来抵消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带来的成本提高,而这些企业的职工可能既没有得到年休假,也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补偿。
所以,带薪年休假是一项好的制度,可以让部分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员)享受带薪休假的快乐,但是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享受这种快乐还需要政府在制度的实施上制定更可操作的细则,同时也需要企业家,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家认识到尊重员工权利的重要性。
实际上,国家更应该在提高劳动者的养老和社会保障方面下功夫,在提高最低工资待遇这些具体强制法律条款的措施上有所作为,真正让职工的收入提高上来,让所有的企业员工没有后顾之忧,这也许比让他们休带薪年假更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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