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不少人在医生哥波子的博客里提出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患纠纷,甚至不少地方执法部门已经开始陆续这么做了,我觉得这是一件让人非常遗憾的事。医患关系怎能等同于普通的消费关系呢?病人花了钱,就一定要像顾客在商场里买东西可以享受退货、换货的待遇吗?
医疗是为了保障人的健康权,而人的健康权是基本的人权。这与你根据自己的经济基础去商场花钱选购空调、风扇或者纸扇等不同档次的清凉工具是不一样的。普通的消费关系是一种享受,是一种自愿、主动地去购买的,比如住宾馆。而医疗不是,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一种客观的需求。人的生命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
如果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患纠纷,那医务人员也可以借助它的条款来做以下的解释,比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医院可以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去选择病人,也可以对不交费的病人拒之门外,见死不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医院可以不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而根据市场定价、惟利是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医务人员也可以向其他服务行业一样收取小费,可以以能够公开收到红包为荣了!在在道德和法律面前,如今的医疗,面临着很多可怕的空白与盲区。
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 "亮菌甲素" 事件的留言评论中,医生哥波子(广东卫生厅副厅长的私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aoxinbo)提到“没有规定是要求医院的质量负责人检验药的质量。因为有招标部门把‘好药’关,有药监部门把质量关,有药厂把质量关和良心关。医院的药房的责任是把好监控关和不良反应报告关。”,看完这段话,我就头痛。同时,我在想在中山三院住院的“死难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到底由谁来负责。如果让患者家属去壮告药厂,我相信,药厂也会有一大堆理由。最终事态发展到底如何,法院会如何判呢?责任最后在几个相关责任部门之间到底如何去分担?还是由哪一个单位来承担?大家翘首已待。
昨天有网友追问我“如何保障穷人(医笑认为用‘患者’一词最佳)的医疗权益呢?”,我想肯定要用法律!其实《宪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其他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当然也有人说应该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最让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具体精神经常互相矛盾,而很少具有相互依从性,这给医患关系的处理带来了许多的麻烦!
一边是医护人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救死扶伤;一边是患者对医方医疗行为的高度不信任。有人形容医患关系是“狼和羊”;有人形容是“农夫和蛇”,其实,他们过去、现在、未来都是共同对抗病魔地战友,这一点永远不用怀疑!医患之间的战争凸显了一场彻底医疗改革的迫切性!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