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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作出惩罚规定”叫好!

(2008-04-19 21:26:19)
标签:

出口退税

惩罚规定

财经

新闻评论

杂谈

分类: 新闻随笔

为“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作出惩罚规定”叫好!

 

文/陈涛

 

    近日读到新华社的新闻:《税务总局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作出惩罚规定》,我不禁为这样的规定叫好!

    记得我曾经写过一篇博文:《警惕:出口退税的黑洞!》(2008年3月20日),对当前出口退税政策所产生的问题表现出忧心忡忡的关注。

    现在好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了这个问题,及时纠正,并作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

    有了这个规定,就能有效打击企业搞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维护国家税务政策的严肃性;

    有了这个规定,就能有效保证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为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打好基础;

    有了这个规定,就能有效杜绝经济数据的水分,为国家统计数据提供真实的依据;

    有了这个规定,就能有效规避外资以非正常渠道进入中国,来赚取人民币升值的利润的风险。

    当然,我们还要拭目以待:看看规定的执行情况,看看如何具体的操作。因为在中国,雷声大雨点小的例子太多太多了!

 

    本博相关文章:

    警惕:出口退税的黑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0991f01008zt4.html

 

 

附:

税务总局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作出惩罚规定

记者 王宇 李延霞

2008-04-16 15:55:00   来源:新华社稿件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具体惩罚规定。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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