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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远离拐卖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

(2022-12-15 11: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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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天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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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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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儿童受国家保护,包括被收养儿童在内的儿童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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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修身 齐家 治国 平天下。

有家,儿女双全,只有中国人对“儿女双全”才有最为深刻的理解。这里面包含了中华文化数千年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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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的一个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的一个禁忌,禁止买卖未成年人原则。买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间接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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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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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2、监护人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避免监护人不得借送养不履行监护职责:有抚养义务人的孤儿,原则上由抚养义务抚养,不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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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3、父母共同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均无力抚养且都愿意送养的孩子才可以送养,生父母有一人可能抚养的孩子,就不能送养,不错过可能被送养儿童可能享受生父母爱的一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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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4、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需要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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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4、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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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5、继父或者继母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可以收养子女,可以强化夫妇或者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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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6、收养同意规则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与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尊重未成年被收养人,也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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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7、收养登记成立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改变了民间“过继子女”传统,难点,民政部门需要加大收养登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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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7、收养登记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此前,收养靠政策调整。

在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帝制传统社会治理中,县以下靠乡绅治理。收养多是乡绅、族长等认同和主持,入“族谱”、“入祠堂”即可,公权力不介入。

收养法实施以后,改变社会惯性,有收养就要登记,存在一个改变社会传统习惯的难题,生活中确有收养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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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8、被收养人户籍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登记之后,只是建立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说改变了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改变了户籍。户籍事项系公安机关职责。实践中,轻收养登记,重户籍登记现象普遍存在:实践中,户籍管理比收养登记的刚性更强,对个人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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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9、送养不能剥夺有能力的隔代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1108条是对第1074条的落实,也是基于“家”或者“家族”对被收养人的爱护,有“家”有爱就不能轻易把孩子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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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0、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国籍不同不是收养的障碍。爱心人士国籍可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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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1、收养中的保密要求应当尊重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实践中,生父母不希望孩子知道被送养受伤害,以及收养人怕被收养人知道收养事实,不能阻断之前亲情,或者希望借保密制造“亲生”情感状态等,有保守秘密需要的,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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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2、收养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切断之前的父母子女关系,建立新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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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3、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应避免无效收养,避免被收养人在无效收养关系中因无效收养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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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4、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贯彻和落实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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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5、成年养子女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要对养父母投入的扶养作出合理安排,要让抚养人老有所养,注意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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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6、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要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要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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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7、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回到了收养前的状态。但是,法律允许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就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确定,也就是允许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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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8、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抚养要被尊重和善待。禁止虐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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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19、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产生的赡养等系列问题

1)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没有成立,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阻断,当然要赡养生父母。

2)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可以不赡养养父母吗

不宜简单以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为由,不赡养养父母。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从民法典公平原则,享受了养父母的抚养,回报以赡养或者支付生活费还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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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的收养涉犯罪

1、送养人或者介绍人拐卖儿童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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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的收养涉犯罪

2、收养人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拐卖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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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中如何避免犯罪

1、收养与送养不要涉及买卖,不要涉及大额现金或者贵重礼物

实践中生父母因为送养子女收受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少见。

2、不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中任意行为

3、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事前做尽职调查,事中要对照法律规定,逐条对标收养行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办理被收养人户籍登记事项

依法行为是避免违法、犯罪的最佳途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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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少子化向多子化转型中,收养空间扩大  

1、爱心人士收养残疾、孤儿等未成年人,献爱心增多。

2、姨姑伯叔舅等家族文化的适度回归,或增加收养需求。

3、财富传承本质上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承,首先要有人可传,还要有能驾驭得住财富或者发扬光大家族的人来接力,“大家族”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可能有通过收养解决家族或者财富安排的需要。

4、现代人在追求个性化生活里也可能产生新的收养需求。

5、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和家庭成员间(兄弟姐妹)帮扶在中华文化里,会跟现代社会化养老和社会福利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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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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