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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死刑西安法院判决李玫瑾弹钢琴杀人肖鹰文化 |
分类: 社会时评 |
此前,我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评析药家鑫杀人行为的心理分析言论多次撰文发表批评意见。现在药案一审宣判,以我非法律人士的外行认识来看,西安法院对药家鑫的定罪和判处,是与李玫瑾的论说相矛盾的。虽然努力求是,但不敢自负于外行所见,故此披露自己的拙见和疑惑,求教于李玫瑾教授和法律人士,并望因此结束此事件关注。
据我所见,迄今为止,李玫瑾教授关于药家鑫杀人案有两种公开说法:
李A说法:“在这之前我是没有看到这一段的,我现在看到这一段,我突然就明白了。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药家鑫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3月23日,在CCTV《[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
这段话明确表明:李玫瑾用变态心理学的“强迫行为”和“替代行为”两个原理,解释药家鑫杀人的心理动机:药家鑫杀人是强迫性(机械的、不由自主的)和替代性地(杀人替代弹琴)发泄心中的不满。概括讲,就是“弹钢琴强迫杀人说”。
李B说法:““药家鑫案件中,要是他真想置人于死地,完全可以一刀毙命就跑掉,但他为什么要原地扎了八刀。我的解释就是——这一点跟弹琴有关,他把平时所熟悉的动作非常利索地再现出来,这源于他弹琴的背景。我不是在说‘药家鑫把杀人当弹钢琴’,这句话的逻辑是错误的。”《央视点评药家鑫案教授否认为杀人者开脱》,京华时报,4月11日)
“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对药家鑫杀害张妙的行为,李玫瑾教授所说“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和“他把平时所熟悉的动作非常利索地再现出来,这源于他弹琴的背景”,都是与西安法院的“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的判决相矛盾的。
如果李玫瑾教授的说法成立,则药家鑫杀害张妙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源于他弹钢琴的背景”的“强迫行为”(李A说法)和“反应性行为”(李B说法)。
如果李玫瑾教授的说法成立,则西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和判处都是错误的。
现在我请教李玫瑾和法律人士:是西安法院的“药家鑫故意杀人定罪”判决正确,还是李玫瑾教授所说“(药家鑫)不是真想置人于死地”的“强迫行为杀人”或“反应行为杀人”正确?
如果李玫瑾教授坚持“自己正确”,我们期待看到李玫瑾教授坚持真理,向错判的西安法院发出一个“犯罪心理学专家”的“专业抗议”。
或者,根据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心理学”,“故意杀人”与“强迫杀人”、“反应行为杀人”(后来用以替换“强迫杀人”)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是,则请李玫瑾教授讲解一下三者一致的心理学原理。
恳请各位方家不吝赐教!
CCTV《[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李玫瑾“钢琴强迫杀人说”全文:
李玫瑾:在这之前我是没有看到这一段的,我现在看到这一段,我突然就明白了。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药家鑫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主持人:报复。
李枚瑾:对,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主持人:但是琴是没有生命的物,这是人,这能联系在一块吗?
李枚瑾:这两个区分在哪呢?不在于客观的刺激物,而在于自己的内心。也就是说我面对的是一个人和面对的是一个琴,这个区分虽然我们看的客观物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人的感受上,他会把它等同。其实有很多年轻人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当他遇到一个生活中的麻烦的时候,他最容易出现一些简单的行为,就是把人作为一个客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