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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美状告《环球时报》:利益之外的一种情感表达

(2009-06-17 20:22:59)
标签:

环球时报

侵权诉讼

《步步为局》

民族主义

杂谈

分类: 老魏的另类活法

    状告《环球时报》:利益之外的一种情感表达

    要告就告庞然大物

    2009年6月17日,本人的代理律师陈靖华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式起诉《环球时报》社对本人长篇小说《步步为局》的侵权行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件,将择日审判。

    本人长篇小说《步步为局》于2009年2月出版后,因为是第一部描写大陆高官境外赌博的官场小说,题材新奇,加之本人运用了大量的杂文笔法,与一般的“官场小说”、“反腐小说”有很大的不同,刻画官场生态真实而残酷,因此引起较大的关注(包括官方对连载的腰斩要求),在新浪、搜狐、腾讯、当当等网站读者反响强烈,也正因此,一周内即被盗版。而大量未经授权的网站纷纷转载,对作者的权利构成了严重损害。对此,本人授权湖南省闻胜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长沙市优秀律师陈靖华先生代理侵权诉讼。陈律师经过一个阶段的准备,首批给30余家报刊发送了律师函,并确定4家媒体为第一期诉讼对象。其中对《环球时报》社的诉讼被列为第一。

    有些朋友问我:这《环球时报》社是《人民日报》社的下属单位,你何以敢太岁头上动土?

    我的回答是,正因为它是《人民日报》社这个庞然大物旗下的报刊社,所以更应该模范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柿子要拣软的捏,告状要找强的来。这就是我的脾气。

  可笑的是,《环球时报》社下属的环球网在非法转载的同时,居然标明“授权连载,严禁转载”字样。

    首先起诉《环球时报》是“顺应民意”

    起诉这家报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周围朋友的强力支持。几乎所有朋友和熟人都支持我首先起诉《环球时报》社,他们说这家报纸宣扬的狭隘民族主义让人忍无可忍。近些年来,中国狭隘民族主义者的强势抬头,包括《中国不高兴》之类盲目鼓动文化对抗、东西对立情绪的书籍出台并大受欢迎,不能不说《环球时报》起到了很大的鼓动与引导作用。这家报纸长期为古巴、朝鲜、伊朗等政权美言,对西方发达国家及印度之类东方民主政权国家进行贬损,其用意是非常明显的。此外,它一直宣扬“大国崛起”论调,也对中国青少年盲目自大情绪的形成起到了明显影响。

    我不是一个好言政治的人,但我有基本的价值判断和文化良知。当一个与我的判断与良知相左的事物侵犯我的合法权利的时候,我当然更愿意选择与它在法律层面上决出个是非曲直。

    起诉能否作为一种情感表达或者说情绪宣泄的理由?

    当然,我也坦率地承认,起诉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和利益博弈行为而不仅仅是情感行为,但我也坚持认为通过对特定媒体的起诉也是一种公民表达。一般说来,不读不看不谈论某些特定主张的报刊是常见的表达方式,但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表达“我很不高兴”、“我受够了”、“我讨厌你们的蛊惑”,也是一种简单而直接的情感表达。

    我们这个民族需要理性的发展,必须要有一批独立思考、理性观察、真实表现现实生活的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而为这样的媒体拓展空间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文化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认为自己起诉《环球时报》社也是为这些媒体的存在与发展做出的一点点小小的努力。

 

附诉状:

原告:魏剑美,男,汉族,1971119日出生,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被告:《环球时报》社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锡进   社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环球网(www.huanqiu.com)首页连续刊登十天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500元,合计553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魏剑美,杂文作家、小说家,现任职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他先后在《杂文报》等多家报刊主持杂文专栏,发表了大量幽默讽刺的杂文作品和小说作品,多次被《读者》、《青年文摘》、《作家文摘》、《新华文摘》、《杂文选刊》等转载。他的杂文辛辣幽默,别具风格,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作品多次入选年度最佳杂文和中小学教材。曾任报刊编辑、记者和执行总编辑等。迄今他已发表各类作品400余万字,出版有杂文集《醉与醒的边缘》、长篇小说《步步为局》等6部。

2009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了《步步为局》一书,该书240千字,码洋28元。原告魏剑美为该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为完成该小说,原告花费五年时间,四易其稿。该书出版后,取大了较大的成功,只短短几个月,销量即达数万册,并且出现了大量盗版书籍,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原告偶然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经营的环球网(www.huanqiu.com)上刊载有该小说,遂委托律师于2009518日到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刊载小说时声称“授权连载”,刊载的内容占小说全部内容的43.4%,共105千字。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剑美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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