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须在农村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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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已在全省推广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竞聘农村中小学相关岗位,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
此外,对于急需紧缺学科的教师,可有计划地从现有教师队伍中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相对年轻并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教师进行转学科培训。
《中国教育报》2013年5月23日第2版
山东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 需至少在农村任教一年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同时还规定县域内城乡教师要做定期交流。
《意见》要求,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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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县域内教师交流作出规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学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
此外,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年龄偏大的情况,各市、县要结合当地教师资源状况,在现有编制标准核编基础上,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记者 徐洁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