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的受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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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的受虐权?
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网民对乞儿进行拍照并放在微博上的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不当,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当止。
提请该副院长再去研究一下什么叫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要口口声声说这个法,那个法,理解上却是夹生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乞讨儿童显见失去受教育权利,让儿童乞讨,也显然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虐待行为。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公民的关注,并且行动,完全是基于法律和正义的一种正常合理反应。
这个熊副院长却摆出高谈阔论的样子,说什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解救乞讨儿童的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社会民间机构当然应发挥作用,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是代替政府部门去做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而是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督促政府部门履责。这才是救助乞讨儿童、能充分保障乞讨儿童各种权益的长效机制。”
乞讨儿童近在眼前,生存状况极为恶劣,走失儿童的家庭心急如焚,如遭灭顶之灾,此时不采取行动,讲什么长效机制的建立,讲什么大道理,黄花菜早就凉了。这也反映出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的冷漠和无聊。
又说什么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这句话放在其它事件与场合,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放在解救乞讨儿童的这种火烧眉毛的事情上,就变得十分滑稽。儿童的肖像权应当保护,但请这位教育专家睁睁眼,当儿童失去人身自由,受人控制摆布,比如被人拐卖了、绑架了,还奢谈隐私权,不能发布所拍照片,就显得十分迂腐可笑。
熊副院长又分析:“不是所有正在乞讨的儿童,都是被拐儿童,乞讨儿童的组成很复杂,比如,有的就是由父母、亲戚带着乞讨。网友在街头抓拍乞讨儿童,然后将其照片发布在博客上,涉嫌侵犯这些儿童的隐私和人格。……照片信息在未得到当事人、监护人的授权时,也是不能随便发布的。”
研究教育的副院长难道真的不懂吗?利用儿童乞讨已涉嫌虐待儿童了,不论是何种形式,都严重违法了,我们还要保护什么?保护儿童乞讨权受虐权?拍照还要得到虐待实施者或者失去自由的儿童的授权?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个院长只有一点是讲对了,要注意解救的方式方法。注意方式方法,并不等于无所作为,单等相关部门采取行动。错过能够发挥公民解救儿童一己之力的时机――拍照也好,报警也行。一个境况悽惨的被拐儿童家庭可能就失去了一个破镜重圆的机会。
文\惠振坚
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