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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最高法直接惩戒律师让谁羞愧难当?

(2012-08-24 16:26:49)
标签:

宋体

司法解释

辩护人

新华报业网

法庭秩序

杂谈

分类: 法治视点

近日,网上曝光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真实性已得到法院人士证实。其中第250条规定,法院在部分情况下可禁止律师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对此规定,律师界普遍认为最高法存在“越权”嫌疑。(新华报业网2012-08-24

另据报道,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公开把矛头直指律师这一特殊团体,实在令我等一片哗然,让我等感觉不可思议。

当我们对新刑诉法充满极大期待的时候,最高法的这一预备司法解释,着实令人羞愧难当。

法律实在为之羞愧。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

根据刑诉法,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刑诉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僭越。

这样的“越权”,难道不让我们的法律为之羞愧。

法官不知道有没有羞愧难当。从最高法的这个预备司法解释来看,肯定是要树立法官们的绝对权威,狠狠打击那些喜欢挑刺、刁难的律师们。尤其是我们一些律师还利用民意,让一些法官难堪,不知道如何应对,以致于一些地方法官出语雷人,比如“激烈反抗强奸导致杀人”是免死的理由,比如“常理推断”等等。在法庭上无法据理、据法力争,在舆论上也无法据理、据法力争,那么我们干脆让你律师“消失”,不给你说话的机会,实在是高。

这样的“权威”,难道不让我们的法官们为之脸红。

律师也应该感到羞愧难当。为什么最高法单单就盯住你们?是你们太有能力,在法治上有些超前,还是你们太无良?真的是这个社会的“捣乱分子”?还有我们的社会舆论,请你也少对法庭说话,少对审案说话。

但无论怎样,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律师是一个有着独特贡献的团体,不能够受到特殊的歧视,应该有一个平等的待遇。特别在面临强大的“公、检、法”等公权力面前,更应该给律师一个足够强大的平台,否则何以让法律实现公平,否则何以让律师有足够说话的能力和底气。

这样的局面,如何能让最高法的一个司法解释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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