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妇联的忧虑,拿什么保护频遭性侵害的幼女?
(2012-08-23 09: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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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贤武江西宋体性侵害嫖宿幼女罪杂谈 |
分类: 百姓关注 |
日前,(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该市造成恶劣犯罪影响的“5·11”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曾贤武一审宣判,被告人曾贤武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卢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376927元。(大江网2012年08月23日)
据了解,曾贤武可谓劣迹斑斑,从1993年9月其走上强奸犯罪道路至2011年9月第四次刑满释放,18年来犯奸淫幼女罪或强奸罪,四度关押又释放,大部分的时间是在牢房里渡过。
看到这样的案子,恐怕已经让人有些麻木,相比于某些官员、富人奸淫幼女而言,实在没有多大的刺激性。
然而,18年了,他屡屡以幼女为侵害对象,这样的“坚持”又岂能不让人心惊胆战。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的案件,特别是一些官员、富人涉入其中,其恶之毒,屡屡刺痛国人的神经,人们一度愤怒到,我们还有能力保护我们的女儿吗?
前不久,我参与了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当时有位妇联的同志告诉我们,现在让她最为揪心的是,关于留守女童的性侵害问题。
她说,一是每年都有这样的案件,这还只是反映到妇联的案件;二是这种案件大多以“私了”结束,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家长怕丢人,还有大多数是爷爷奶奶带的,对于这样的性侵害的后果认识不深,所以多数拿钱了事,不愿意通过法律处理;三是对幼女的性侵害不只是生理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她的心理,严重的会影响一生。
我也屡屡陷入沉思,为什么现在侵害幼女的案件屡屡发生?这其中到底有些什么原因?我们对于她们的保护,到底还缺乏些什么有效的手段与措施?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呢?一是在性道德的教育问题上,我们不能回避,而要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性道德、性心理、性羞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不能助长、纵容一些堕落、变态的性现状。
二是在青少年的维权体系方面,要加大建设力度。对于青少年遭遇的侵害,除了监护人之外,要在一定范围内赋予相关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性侵害的女童的问题,绝对不能助长“私了”之风,应该坚决的依法办理。同时要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是在法律惩处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从立法上讲,不能有漏洞存在,比如嫖宿幼女罪就应该废除或是修改;从执法上讲,要执法从严,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并且要比其它犯罪的追究要加大。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关乎我们的民族,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希望。对于孩子,我们作为成人应该承担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