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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夙伟

11月13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其中第二条规定,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11月15日《春城晚报》)
这条规定让人匪夷所思。现在各地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没有“城区内禁止遛狗”这样的条款。不文明养狗行为,大多针对的是遛狗不拴绳、狗随地大小便主人不清理、犬吠扰民等。如果户外遛狗系犬绳,这并不影响干扰他人安全,符合文明养犬的要求。
而且遛狗是养犬人的一大乐趣,也是狗与人融洽关系的一个主要途径,尤其是许多老人,遛狗还是健身的方式,早已养成了习惯。遛狗,于狗也是保持健康素质必须的要求,长期关在房间里,成为完全的圈养,缺乏运动,必将造成狗的身体机能退化。这也不符合保护动物的要求和规定。
物质生活的迅速改善催生了宠物豢养热,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养犬是个人爱好,宠物也是许多人的精神寄托,正常、文明的养犬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城区内禁止遛狗”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关键还在于“城区内禁止遛狗”于法无据,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全国性法律,还是《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城区内禁止遛狗”的规定,只有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罚款,要求宠物出户应当牵系等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市民遛狗的权利不应受到剥夺。
各地城区狗患的确是个大问题,疯狗咬人、大狗吓人、遛狗不拴绳、狗便不清理等等问题更是屡见不鲜,犬类管理整治确实要动真格,但必须依法行政,出台的各项规定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于法有据。同时,要有敬畏百姓的意识,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多一点为民情怀,犬类管理规定既要讲“人性”,又要有“狗道”,若此,才能让人接受,才能确保养犬的文明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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