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30日长春日报
钱夙伟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在售的螃蟹进行检查,发现红蟳、大闸蟹(公)、大闸蟹(母)捆扎绳的重量各占自重15.56%、15.45%、19.17%,螃蟹的捆扎绳重量均超过螃蟹自重5%的合理范围,存在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行为,涉案产品总货值为3358.58元。10月22日,根据相关条例,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户开出没收未售9.866公斤螃蟹、没收销售款1766.11元、罚款6045.44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厦门市自9月份开展水产品称重专项整治以来开出的第一张针对“螃蟹绑大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罚单。(据《海峡导报》)
螃蟹攻击性较强,供应商在螃蟹被捕捞上来以后就绑上绳子,初衷是安全考虑,防止运输和售卖过程中对人造成伤害,也防止螃蟹自相残杀。另外,早年传统物流无法保证螃蟹在运输过程中的存活率,使用吸水性强的绳子进行捆绑能够降低运输损耗。但是,这一初衷现在已经被异化。
绑螃蟹的“大绳”远远超过了螃蟹自重5%的合理范围,螃蟹被“五花大绑”,绳子也卖螃蟹价,以此从消费者身上赚取不义之财。这一做法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每年螃蟹销售季节,都大行其道。
打击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各地的相关地方法规,都有法可依。而“螃蟹绑大绳”愈演愈烈,折射出的是监管执法的不力。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或是因类似违法行为已经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而这也更让经营户有恃无恐,以至于对“螃蟹绑大绳”的整治成了市场监管的“老大难”。
显然,“螃蟹绑大绳”不能放任自流,否则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严重的危害在于让法律失去威慑力,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动摇人们对有法必依的信心。因此,整治“螃蟹绑大绳”并非小事。
实际上,只要如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那样敢于作为,对于“螃蟹绑大绳”之类的违法行为,有一起查一起,让如此重罚成为市场监管的常态,“螃蟹绑大绳”也并非难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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