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2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近日,柳州两家企业因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被处以按日计罚。原本只有几千元的罚款,被乘上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天数,处罚金额高达数万元。(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08版)
无疑,按日计罚才能真正将污染企业罚痛。如果这两家企业无论排污多少天,都只是按一笔几千元的罚款进行处罚,对企业来说可能无关痛痒。相对于治污的投入,如此直接排污对企业或许更“合算”。而不少地方的执法部门往往一罚了之,对污染企业来说反而意味着有相当长的时期进入排污“安全期”,罚款成了排污的“许可证”。因此,污染企业被处罚后又毫无顾忌排污的现象屡见不鲜。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可以实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只要违法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就可以一直罚下去。而且,对污企的处罚还不止于罚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刑法》中本来就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这正是环保部门确保执法威力的法律依据,但不少地方出于种种原因对污染企业“心慈手软”,罚款不仅封顶,还可以允许欠账,而且“一罚了之”。如此执法,就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如果执法环节不到位不坚决,无异于“自废武功”。不把污企罚“痛”,就不足以解决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难以阻止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继续违法排污。因此,柳州环保部门将“按日计罚”落到实处,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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