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换来忠诚吗?

标签:
忠诚协议 |
分类: 时评 |
2017年11月30日北京晨报
买卖 本就无忠诚可言
钱夙伟

最近杭州萧山的一对夫妻,男方欲起诉离婚,女方则拿出“忠诚协议”,表示离婚可以,“不过,请按照我们曾经的约定,赔偿我500万元”。类似的现象还有很多,杭州某公证处曾接待过一位最“豪迈”的老公,为了打消老婆想离婚的念头,同时表达自己将忠于婚姻的决心,他签下一份协议,将夫妻俩名下的70多套豪宅统统归属到老婆一人名下。调查显示,如今“忠诚协议”开始在一些夫妻间流行起来。(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如果男方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
显然,如此天价的赔偿,并没有保住婚姻。实际上,“忠诚协议”本来就是个悖论。“忠诚协议”中的“忠诚”,当然是指对爱情的忠诚,然而,爱情本是无价的,当有明码标价的赔偿额度,就不可避免地成了商品,成了买卖,又还有什么忠诚可言?而置于金钱之上的“忠诚”,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不会看重。其实,如此“忠诚协议”并非鲜见,而协议甫签,婚姻就破裂的尴尬,也早已层出不穷。
虽说签订“忠诚协议”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但其实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女方当作对男方的“约束”手段。按目前男女地位的现状,不容否认,是不致自己“吃亏”的一种补偿。如此的“等价交换”,其实,于女方,先已失了尊严和人格,是一种自轻自贱。
如萧山林先生的那份“忠诚协议”,现在多被用于保住岌岌可危的婚姻。但如果明知已无爱情基础,却仍要求对方对自己“忠诚”,这本身也不过是自欺欺人。既已不再留恋曾经的感情,甚至已经移情别恋,靠这一纸“忠诚协议”,即使是再天价的赔偿数额,想要留住“忠诚”,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
“忠诚协议”似乎是女子掌握主动权的制约手段,实际上却分明是男人处于主宰地位的“男性本位”的产物。“忠诚协议”不过是掺杂着金钱交换的男女契约关系的沉渣泛起。若想保持婚姻稳定,终究要以感情为基础,因此,如法官所说,需要夫妻双方在关心照顾家庭、彼此尊重等方面共同努力。“忠诚协议”,实在是不签也罢。
前一篇:网瘾纳入精神病,能否引起更大关注
后一篇:工资保证金是颗"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