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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应向剧组一律说不

(2017-05-31 16:19:07)
标签:

文物保护

分类: 文化
2017年5月31日江海晚报
□钱夙伟
文物保护单位应向剧组一律说不文物保护单位应向剧组一律说不
文保建筑遭拆改,周围建起了小院。              该建筑原貌。

       原南京浦镇火车站有一处红瓦的英式建筑,目前是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细心的市民发现,最近有人对房屋进行私自拆改,还新建了一个小院子,说是要拍电影。(5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按照《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工程,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在已经查实,这个剧组为拍电影占用并改造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剧组提出申请,能否以“特殊需要”的理由批准?
       近年来,剧组进入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世界遗产拍电影,导致文物和遗产受到破坏,已经屡有发生,比如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无极》剧组严重破坏香格里拉的美丽风景,比如广东强视影业公司投资的《大旗英雄传》剧组,在浙江仙都风景区拍摄时,破坏了珍贵的仙都摩崖石刻,后来由这个公司投资的《楚留香传奇》剧组又将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最大的新疆唐代烽燧——大墩烽燧遗址损坏。
       其实,一旦剧组进入,即使再注重文物和环境的保护,破坏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一个剧组那么多器械、人员,又要搭景,又要布戏,乃至灯光烟幕,对脆弱的环境和文物不可能没有影响。如果剧组受利益驱使,置自己的需要于首位,则危害更甚,比如《大旗英雄传》剧组,为不影响拍摄效果,竟用涂料喷涂覆盖国宝级摩崖石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利益驱使之下,尤其与剧组一部片子的巨大赢利相比,这点罚款显然难以阻止剧组对文物的破坏。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必须对拍片之类的“特殊需要”说不。而于文物的管理者,更不能把文物当成私有财产,可以各家自定规矩。为避免造成历史文物不可弥补的损失,诸如“谢绝所有影视剧组拍戏”,还必须要有一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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