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珠江晚报
□钱夙伟
1月4日,成都观南上域地下停车场涨价,部分业主只好把车停在进出口处。
成都市观南上域小区停车费从260元涨到500—700元,“如果按照临时停放计算,一天24小时就要交50元,一个月不动车就要交1500元。”“业主们无法接受,和开发商争吵,有人甚至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了”。(1月5日《华西都市报》)
2007年,小区停车位市场价为8万元左右,很多人愿意买,但是被拒绝,“售楼小姐称车位永远只租,不卖”。2015年12月,开发商突然宣布停车费涨价,价格翻了一番。业主们去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说不愿意租的,可以买车位”。
开发商如此随心所欲,显然是因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正因此,在开发商看来,或租或卖,或卖怎样一个价钱,都由开发商说了算。
这显然不合理。依托房屋的开发建设,开发商才得以兴建地下停车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这也是按照规划强制配套建设的设施,应该属于小区的组成部分,即使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既然地下停车场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以业主为服务对象,其权益属小区全体业主,但现在,如何体现业主的权益,在相关规定设计上,却显然是付诸阙如。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这个小区开始的“只卖不租”,以及后来的“坐地起价”,显然都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悖,但小区业主怎样掣肘开发商,却缺乏相关法规的依据。
于地下停车场,相关法规的滞后显而易见。而现在已经带来许多的后遗症,比如引发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乃至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本来是造福于业主、有着公益性质的地下停车场,却被开发商用来牟取不当利益。也因此,厘清这当中的权力,以制度的设计来明确,恐怕是当务之急。
停车费法规空白亟待填补
2016-01-06北京晨报
钱夙伟
成都市观南上域小区停车费从260元涨到500—700元,“如果按照临时停放计算,一天24小时就要交50元,一个月不动车就要交1500元。”“业主们无法接受,和开发商争吵,有人甚至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了”。(《华西都市报》)于地下停车场,相关法规的滞后显而易见,而现在已经带来许多后遗症。本来是造福于业主、有着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却被开发商用来牟取不当利益。厘清其中的责任权利,以制度的设计来明确,恐怕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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