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
钱夙伟

南京市民张先生路过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时,口袋里的钱包不慎失落在地,后被附近居民李某捡到。原本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不想李某却向张先生索要感谢费。这一要求被张先生断然拒绝,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解。
如此索要“感谢费”,确实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价值观,也正因这样一种观念的根深蒂固,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律设置,显然需要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
不容讳言,拾金不昧索要“感谢费”,实际上体现了目前道德水平的现状。而且,相对于索要“感谢费”的“不昧”,“昧”的大概更多。也因此,给付一定的酬金,让拾遗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有利于调动拾遗者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而对于失者,加大了失物返还的几率,其实也是有利的。
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即使是法律规定,其威慑力也有限。也因此,与其让法律在缺乏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陷于尴尬境地,倒不如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
法律应是最低的道德,但现在法律的设置显然超出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不利于形成拾金不昧的氛围,这一事例,其实是提出了一个老话题,即法律作适度调整,给“感谢费”一个合法的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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