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为申遗立法“护航”叫声好

(2013-10-09 20:51:01)
标签:

保护伞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申遗

立法

灵渠

分类: 时评

2013-10-08南国早报   
□浙江 钱夙伟

为申遗立法“护航”叫声好
灵渠三里桥,当地政府虽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但不时有车辆驶过。

    建成于公元前214年的兴安县灵渠,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运河之一,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条千年古运河正在申遗,为给灵渠提供长期而有效的立法保护,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3版)

    2012年,灵渠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更新名单,广西立即着手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申遗护航,非常必要,也十分及时。

    首先,千年文物,有了更加有力的“保护伞”。固然,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灵渠受到文保法的保护。但无疑,以灵渠保护范围之广,涉及基层政府和管理部门之多,即使从文物保护的角度,文保法也已经力有不逮。而于申遗,显然更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化和细化,弥补文保法的不足。

    其次,立法“护航”的申遗,让申遗回归到文物保护的初衷。毋庸讳言,现在不少地方的申遗,其实是把申遗置于了保护之上,从中折射出的,无非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比如申遗成功,就可大大提升本地的知名度,拉抬本地的旅游,而门票的涨价,更是看得见的真金白银。如此申遗,当然已经有悖保护的初衷。而广西的立法,比如意见稿规定,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灵渠本体保护、文化内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显然有力地遏制了这种功利的冲动。

    广西为灵渠申遗立法“护航”,表现出的是一种强烈的文物保护意识,显然,如此的申遗,才是遗产的福音。也因此,为申遗立法“护航”,应该推而广之,于夹杂了短视的功利目的而热衷于申遗的地方,尤其值得效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