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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的感谢信凭什么盖公章

(2013-09-08 10:22:29)
标签:

管理制度

官本位

滥盖公章

大同市检察院

感谢信

分类: 时评

2013年9月8日东方网
钱夙伟

副检察长的感谢信凭什么盖公章
山西交警总队高速二支队一大队发出的感谢信原文

  今年7月,因为受到一名高速巡警的帮助,山西大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向警方寄了一封感谢信。这封看似平常的感谢信在网上曝光后却引发质疑,因这封感谢信加盖了公章,网友质疑李勇公车私用。昨日,该检察官通过微博回应,称使用公章是“为了证明信的真实性。”(9月7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网友质疑李勇公车私用,大同市检察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的商务车是李勇向朋友借的私家车,“我们公务车的管理制度很严。”然而很显然,至少,这个检察院公章的管理制度肯定是“很不严”。
  无疑,副检察长是代表自己个人和家人向警方写这封感谢信,也因此,如网友所认为,“写信是私事,动用公章不合理。”实际上,公章的管理制度中,加盖公章的函件文书,也只能用于公务。显然,因为副检察长要加盖公章,有关的管理制度就“网开一面”,而这无疑是权力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
  该检察官在微博中为自己辩解,称使用公章是“为了证明信的真实性。”这更有滥盖公章之嫌。一者,若是证明,也不能盖在副检察长的名字上,而是另写“内容凿实”的字样并盖章。否则,岂不是副检察长等同于检察院。二者,公章是一个机构的代表,具有权威性。如果要“证明信的真实性”,也必须在盖章之前进行调查,确认内容的真实性。未经调查,就凭副检察长一面之说,何以就能为这封信做证明?
  其实,对于警方来说,对事故车辆施救,是应尽的职责,无论车主是检察官,还是普通群众,都没有任何的区别。副检察长要表示感谢,也根本没有必要特别注明自己的职务。显然,副检察长要加盖公章,要证明的其实是自己的身份。从中显示的,正是副检察长潜意识里“官本位”思维的根深蒂固。
  当然,加盖公章还有一层意思,是表明这封感谢信的“份量”之重,让警方对“予以表扬和鼓励”的“建议”引起重视,换言之,因为好事是为“副检察长”所做,就要受到不一样的对待。说到底,还是体现出一种官员的优势意识,这样的感谢信,让普通公众看了,显然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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