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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加付赔偿金”有多少威慑力

(2012-10-25 09:57:04)
标签:

广东省

威慑力

欠薪老板

赔偿金

监管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2-10-25烟台晚报
钱夙伟


    欠薪的老板们注意了:以后如果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限期内仍未发工资,如果你拖欠了某员工1万元工资,那么,你可能至少要向其支付1.5万元!昨日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广东人大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月24日新华网)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欠薪老板一走了之,将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意见稿的基本思路,是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欠薪老板构成更大的威慑力。然而,如此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却令人生疑。
  无疑,欠薪需要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老板们并非不懂,对缺乏社会责任的黑心老板,欠薪更是无视法律的蓄意为之,既然连法律都无所谓,“加付赔偿金”乃至罚款,当然也视若无睹。
  而且,现在伴随欠薪的,往往是老板的突然“人间蒸发”。于这些老板,处罚再怎样的“加大”,也已经奈何不了。当然,也就更没有威慑力可言。
  其实,欠薪的难以遏制,说到底是因为监管的滞后和被动。而现在出台的规定,其实依然是在欠薪发生以后,再以处罚来制约。然而,对那些早已资产转移的老板、已经一走了之的老板,事实上却制约不了。
  显然,遏制欠薪,关键在于加强监管和防范。如果建立一套严密的企业监控体系,尤其对那些劳资纠纷多、生产经营困难、固定资产投资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欠薪的企图就很难得逞。而如果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监管部门的掌控之中,对老板有可能作出的不负责任举动,也可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员工的权益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然,对欠薪老板加大处罚力度,目前也十分必要。但只有监管有威慑力,相关的处罚规定,也才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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