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皖东晨刊
钱夙伟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18499万人,其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老人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随着不能“常回家看看”,几乎成为社会问题,采以法律的威慑和制约,固然也可以理解。
但其实际效果却有可能适得其反。“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一种责任,更需要感情的基础,如果因此诉诸法律,双方自然站在对立的立场,对亲情的伤害不可避免,也只能加大疏远和疏离。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也有如强按牛头吃草,子女回家后,不会有好脸色看也罢了,如果言语不合,乃至产生新的冲突,这样的“常回家看看”还不如没有。
显然,“常回家看看”于子女,与其硬性规定为法律责任,不如以道德义务来约束。如果是出于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常回家看看”,缺少一种亲情的内涵,不过徒具形式,根本就不是父母所期望的“常回家看看”。本来,“常回家看看”问题,属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范畴,亲情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靠亲情来化解。
既然如此,当“常回家看看”出现问题,需要的是道德的润泽,比如,老人与子女都静下心“站”到对方立场去,老人在理解子女的同时,子女更要为老人多想想,如此“换位思考”的必然结果,是双方关系的良性循环,而这显然是“常回家看看”入法所不能达到的。也因此,于“常回家看看”,目前需要的,还应是道德上的倡导,而不是法律的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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