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拾金不昧不妨“有法可依”

标签:
有偿拾金不昧有法可依美德遗失物民法通则物权法杂谈 |
分类: 时评 |
http://pic.thebeijingnews.com/news/0563/2007/08-29/0023@117683.jpg
2012年02月13日新京报
□钱夙伟(职员)
据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偿的拾金不昧似乎应被否定。也正因这样一种观念的根深蒂固,现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但这样的法律设置,则需要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
既然如此,法律不妨作适度的调整,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使得拾金不昧有制度的支撑。比如像日本那样,“遗失物,在公告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事实上,对拾遗者给予奖励有法可依,让拾遗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得到补偿,有利于调动拾遗者的积极性,而这于失者,加大了失物返还的几率,当然也是有利的。
前一篇:人民币上印孔子名言不靠谱
后一篇:遏制乱收费别成了“高收费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