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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为准”不是免责理由

(2012-02-10 09:11:48)
标签:

汉堡

肯德基

广告法

实物

虚假广告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2-02-10黔中早报>喷水池
钱夙伟(浙江湖州 市民)


   江先生走到金阳永辉超市附近时,被旁边肯德基餐厅的宣传画吸引住了。那是肯德基新推出的“锦绣九层堡”,宣传画上,巨大的汉堡十分吸引眼球:厚实的鸡肉,大片培根、焦黄的煎蛋,用料十足。可江先生购买到“期待已久”的九层堡,却发现与广告上“高大”的形象不同,显得异常“瘦小”,与普通汉堡没有多大区别。(2月9日《黔中早报》)

   有律师说,很多食物广告上都印有“本图仅为宣传,请以实物为准”的字样,其实就是事先标注免责条例。但是,既然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又有误导消费者的实际后果,因此,并非能够成为免责的理由。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如果允许“以实物为准”作为免责理由,那么,广告法的规定将毫无意义。

  事实上,现在许多消费纠纷的案例当中,“以实物为准”并没有成为免责理由。比如,如果房地产商当初广告中的承诺在后来交付时没有兑现,那么,当初房地产广告当中一些不实的画面和文字,都可以作为购房者指控房地产商虚假不实宣传的证据,并要求赔偿。这样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

  当然,诸如肯德基的“广告很丰满,实物很骨感”,尽管消费者被“坑”,但所涉损失并非很大,消费者一般不会较真。但有关监管部门却不能放任自流,对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法有对号入座的处罚条款,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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