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为准”不是免责理由
(2012-02-10 0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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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肯德基广告法实物虚假广告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12-02-10黔中早报>喷水池
钱夙伟(浙江湖州 市民)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如果允许“以实物为准”作为免责理由,那么,广告法的规定将毫无意义。
事实上,现在许多消费纠纷的案例当中,“以实物为准”并没有成为免责理由。比如,如果房地产商当初广告中的承诺在后来交付时没有兑现,那么,当初房地产广告当中一些不实的画面和文字,都可以作为购房者指控房地产商虚假不实宣传的证据,并要求赔偿。这样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
当然,诸如肯德基的“广告很丰满,实物很骨感”,尽管消费者被“坑”,但所涉损失并非很大,消费者一般不会较真。但有关监管部门却不能放任自流,对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法有对号入座的处罚条款,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