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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治污的必要条件

(2011-12-16 08:38:58)
标签:

环境信息

焚烧厂

修文县环保局

公益诉讼

杂谈

分类: 时评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tplimg/new_rmfyb.jpg

2011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
钱夙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银行)

 

    12月12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法官向修文县环保局送达了一份行政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修文县环保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为由,对其提起要求信息公开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例因要求环境信息公开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污染得不到治理,甚至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环境信息缺乏公开透明。不容讳言,目前公众对环境信息缺乏知情权,其实是因为有关方面的故意隐瞒,而这大凡是因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充当污染企业挡箭牌保护伞的角色。也因此,环境信息公开是治污的必要条件。只有保证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权,挤压政府与污染企业串通的空间,保障自己享有宜居环境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环境信息越公开,越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比如韩国的垃圾焚烧厂,都有一套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保证废气排放达标。垃圾焚烧厂周围的居民,可以通过厂门口的显示屏,随时看到各种监测数据,同时首尔市政府和韩国国家环境部也都会时时监控这些数据,如果出现不达标排放,垃圾焚烧厂的管理方会面临罚款。

    实际上,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已经有法可依,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办事,显然有着不可告人的隐情。也因此,公益团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以法律手段逼迫有关部门,把环境信息公开纳入法治的轨道,而这于治理污染,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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