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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赔偿,但不能原谅

(2011-11-10 08:40:03)
标签:

肇事司机

原谅

经济原因

法治

社会风气

导向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1-11-10黔中早报>喷水池
钱夙伟(浙江湖州 职员)


    11月3日晚上,70岁的田儒欢老人散步到水口寺大桥丁字路口时,被一辆车牌号为贵A24494的五菱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说要送老人去医院,结果却把田奶奶丢到医院旁的一个小巷里,自己跑了。昨天,受害者田奶奶家属表示,只要肇事司机主动站出来,他们可以原谅。如果肇事司机因为经济原因而逃避,他们也可以不要求赔偿医药费。(本报11月9日报道)。
    其实,对于肇事司机,绝对不可以原谅。撞了一个七旬老太,居然还把她半路丢下,是丧失了天良。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受到强烈谴责,并绳之以法。无论是“出于经济问题,或者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时逃避”,都不是可以原谅的理由。
  现在让肇事司机主动站出来,只是给他一次争取主动投案、减轻处罚的机会,而这当然与其罪责无关。这显然是一个事关法律尊严的问题。
  也因此,肇事司机主动站出来,而又确实无法承担赔偿费用,受害者家属可以不要赔偿,但却不能原谅。如果不要赔偿,是为了让肇事司机主动站出来,那么,这显然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并不可取。
  显然,对于如此丧失人伦的恶劣行为,在处理上不能有任何的宽容。这无论于法治,还是于社会风气,都有着导向的作用。让肇事司机主动站出来,只能是靠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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