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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整治应体现法治精神

(2011-06-28 09:26:42)
标签:

贵阳市

体育运动会

整治

法治精神

广告招牌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1-06-28黔中早报
钱夙伟(浙江湖州 职员)
 

  媒体昨日报道:为迎接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召开,提升城市形象,贵阳市启动了大规模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对于整治后新安装的广告牌,将不再只是商家掏腰包。从6月初开始,城管对中华路、黔灵山公园周边、省政府周边以及六广门周边沿街商户店招店牌进行了集中整治,拆除了破损、有碍观瞻的不规范广告招牌,在整治中共对300多户1500多平方米的不规范门头牌匾进行了拆除,同时对六广门周边的400多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了拆除。7月31日前,将全部完成不规范门头牌匾的更换工作。


    大规模户外广告整治,迎接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召开应是一个契机,而不是目的。否则,运动会一过,户外广告又必然乱像丛生,而这次整治,也有可能成为形象工程。因此,整治应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而不必在今后每一次大型活动都搞这样的整治。
  首先,对于不得设置广告部位的广告,以及其他的不规范广告招牌,整治中拆除和重新设置的费用,应该全部由政府买单。而当时谁违规审批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由此强化广告管理的问责机制。
  其次,对于按规范设置的广告牌,不能以“统一改造”为由强行更换。必须明确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如果不是过于破旧、有损市容市貌,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更换。否则,不仅有违法之嫌,而且,以后动辄就“统一改造”,将不可避免。
  再次,即使是商家确实欢迎,认为“新的招牌比原来的那种招牌更干净、整洁,也更漂亮”而愿意配合,也应合理分摊费用。应该明确,经营户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工作,已经是一种担当,他们已经没有义务再承担费用,因此,只能出于自愿。
  显然,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进行户外广告整治,才是一项民心工程,也真正有可能使户外广告的管理,从此纳入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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