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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某”得人一头雾水

(2011-05-31 17:40:36)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某省足球协会

杂谈

分类: 杂文

2011年5月17日杂文报

钱夙伟


    身为某省足球协会主席并掌管一家酒业公司的张某,悄悄从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中提款1.7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市一中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5月2 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让人得知,有个省足协主席,同时还是一家酒业公司的老总,张姓,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是哪个省的足协主席,以及此兄的大名,对不起,读者诸君,就到“某”为止吧。
    也因此,因为这个“某”,这条新闻让人一头雾水。比如,“某省足球协会主席”,全国那么多省,到底是哪个省的足球协会?而“张某”,如果不是对应于某个特定的人,对读者那更是一点意义也没有。
    当年许霆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盗钱,被判盗窃罪,并不见报道中有“某”替代的,这位张某,用别人的卡连续7次提款,被判信用卡诈骗罪,现在既已同样绳之于法,何以公之于众时,就要如此犹抱琵琶半遮面?
    难道就因为张某是省足协主席,同时是公司老总,要“为尊者讳”?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况且,既已触犯法律,还算什么尊者?
    说到底,是为那个省足协“讳”。然而,省足协主席并不代表省足协,而且,这位张某的犯罪,也与职务无关,更与所在足协无关,有什么可讳的?如果说其犯罪表明,其素质不足以担任省足协主席,某种程度上用人不当,应引以为训,那么,如此的“讳”,有什么用处,更有什么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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