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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超标电动车埋单

(2011-05-31 07:52:10)
标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

超标车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1-05-31北京晨报
钱夙伟


   据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自行车的合格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该通知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


  四部委的决定有法可依,而且,是出于安全的紧迫需要:仅2009年,电动车引发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约6倍。在这个残酷的数据面前,行业内部已达成的“时速限制应提至30公里”的共识,显然足以不屑一顾。然而,保有量超1.2亿辆的超标电动车何去何从?谁为“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埋单?

  现在,这无疑是一个沉重而严峻的现实,也不得不让人追问,既然10年前就有国家标准委员会制订的标准,而且10年后还得实行,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时速限制,是谁容忍10年间生产了1.2亿辆“超标”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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