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来论
浙江 钱夙伟
新闻背景:近日,沈阳某百货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保证书规定,员工上班时发病需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企业制定的“家规”,必须“合法”。不仅是内容的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也应是制定程序的合法——企业内部的规章,应经民主程序讨论。这样看来,这个“健康保证书”,不仅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了职工的基本保障,而且无视职工的参与权、表达权,属于典型的“无良家规”。
“健康保证书”背后,是企业中员工权益的弱势地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理应是员工的保护法。然而,不少企业依仗自己在劳动力交易中的“定价权”,视法律为无物,使得员工权利被架空。“健康保证书”背后,体现了相关部门监管的滞后、被动和缺席。“规则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亦然。只有监管到位,才有权利落地。
岂容“健康保证书”叫板劳动法
2010年12月16日联谊报>民主论坛
钱夙伟
近日,沈阳某百货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保证书规定,员工上班时发病需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对此,律师表示,此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的规定范围,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
这无疑令人心寒。人吃五谷,谁能保得了健康?即使医学再发达,也不可能对一个人下“健康保证”。而“如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情绪失控乃至引发一系列病症,更无人能预料得到。这一纸“健康保证书”,显然丧失人性。
其实,说白了,这就是要让员工一旦生病,就自动走人。而因为有员工签下的“健康保证书”,公司就可以与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无关,甚至不必承担任何的医疗费用。无疑,这既是赤裸裸的“不平等条约”,更是强加于员工头上的霸王条款。
“健康保证书”凸显员工的弱势地位。本来,如律师所说,“此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的规定范围”,然而,老板显然可以对员工为所欲为。事实上,这于不少企业并非个别现象,许多的企业规定,尤如“家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因此,如这“健康保证书”,连员工最基本的医疗保健的权利都被剥夺,让本来就弱势的员工,更加的弱势。
显然,“健康保证书”荒诞闹剧的背后,分明是员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的沉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理应是员工的保护神,然而,其前提是得到有效的落实。显然,目前于不少企业,甚至连法律,都已经被视若无睹,又遑论员工的权益。
个别企业主的无法无天,其实是有关方面惯出来的,“健康保证书”敢于公然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叫板,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无良老板“健康保证书”之类的花样必然层出不穷,正因此,也必须严加管束,唯有如此,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岂容“健康保证书”叫板劳动法
2010-12-13三晋都市报
□钱夙伟(浙江)
近日,沈阳某百货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保证书规定,员工上班时发病需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对此,律师表示,此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的规定范围,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据12月12日《华西都市报》)
这无疑令人心寒。人吃五谷,谁能保得了健康?即使医学再发达,也不可能对一个人下“健康保证”。而“如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情绪失控乃至引发一系列病症,更无人能预料得到。这一纸
“健康保证书”,显然丧失人性。
其实,说白了,这就是要让员工一旦生病,就自动走人。而因为有员工签下的“健康保证书”,公司就可以与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无关,甚至不必承担任何的医疗费用。无疑,这既是赤裸裸的
“不平等条约”,更是强加于员工头上的霸王条款。
“健康保证书”凸显员工的弱势地位,本来,如律师所说,“此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的规定范围”,然而,老板显然可以对员工为所欲为。事实上,这于企业并非个别现象,许多的企业规定,犹如“家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因此,如这“健康保证书”,连员工最基本的医疗保健的权利都被剥夺,让本来就弱势的员工,更加弱势。
显然,“健康保证书”荒诞闹剧的背后,分明是员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的沉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理应是员工的保护神,然而,其前提是得到有效的落实。显然,目前于不少企业,甚至连法律,都已经被视若无睹,又遑论员工的权益。
个别企业主的无法无天,其实是有关方面惯出来的,“健康保证书”敢于公然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叫板,正是因为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无良老板“健康保证书”之类的花样必然层出不穷,正因此,也必须严加管束,唯有如此,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才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