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有偿招领应有法可依
(2010-09-27 07:51:56)
标签:
南京有偿失物招领民法通则物权法拾金不昧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10-09-27武汉晚报
钱夙伟 职员
“有偿失物招领”应有法可依
2010-09-27城市晚报
钱夙伟
新闻源: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2版)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返还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其实是提出了一个老的话题,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现在法律的设置却显然是目前大多数人尚不能达到的道德水平。既然如此,法律不妨做适度的调整,以物质奖励的规定,来强化道德倡导,使拾金不昧有制度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