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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犯纠正法官错误

(2010-04-08 08:41:26)
标签:

刑期

法官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分类: 时评

2010-04-07长河晨刊
■钱夙伟/文

 

    公务罪被判刑6个月的余某,在服刑的同时也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收到判决书后,余某发现自己的刑期计算有误,法院的判决中因为没有折抵外地的羁押时间而多了7天。他提出申诉后,法院作出了更正。据4月6日 《成都商报》
  外地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这于法官,应该是一个法律常识,因此,我相信是因为法官的工作疏忽。否则,法官的法律知识居然还不如一个刑犯,也太荒唐了。然而,即使是工作疏忽,于法官,又是何等离谱的疏忽。对刑期的计算,当慎之又慎,这不仅是刑犯的权益问题,无论多关一天还是少关一天,都有损法律的威严。也因此,刑期居然算错,绝非小事。如果是法官缺乏法律常识,不仅错判漏判不可避免,更严重的在于,身为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制素养之低,也因此就很难保证自己是遵纪守法的表率,而这显然关系到法官的资格问题。据称 “收到法律文书的余某连连感谢,表示一定会在剩下的刑期里更加积极改造。”刑期算错,本应更正,余某却要表示感谢,不说也罢。但于法官,更正不过是表明犯过差错这一事实,刑犯的 “感谢”,应该让法官脸红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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