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要罚款收据,要的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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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青年报>青年视角>青年时评
钱夙伟
前日上午,一名女子在东莞东城堑头市场附近一家超市内“拿”了一块猪肉却不付款,被当成小偷后,自己默认并自觉交了罚款。不料男伴却埋怨超市罚了钱却不肯给收据,“即使罚款也要给收据才能证明啊。”超市方面认定该女子是惯偷,并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给予任何单据。(3月2日《南方都市报》)
小偷(我们姑且称其为小偷)要罚款收据,于店家确实“没有先例”。小偷被捉,已是丢人现眼,大凡悄悄地一溜了之,哪还有脸要收据的?而且,相比于报警后由警方处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然宁愿挨超市的罚。
然而,虽然于超市,捉住小偷,本是正义行为,对小偷罚款,却涉嫌程序违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超市不是行政主体,没有罚款的处罚设定权及罚款处罚的实施权,超市发现行窃等不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应该自己处理,对小偷进行处罚。
英国法谚说“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程序的正义,也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小偷要罚款收据,当然不能改变偷窃的可耻,也固然应该受到惩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的一方,也就是超市有了对其惩罚的权力,否则,超市有可能随意地处罚顾客,顾客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被侵犯。也因此,小偷要罚款收据,要的是被人们淡薄的程序法律意识,有其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