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导向重在“治官”值得期待
(2008-08-11 07:22:04)
标签:
立法导向治官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08/08/03北京青年报>来论
钱夙伟(浙江职员)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部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两个月前初审的草案相比,刚通过的《条例》删减了针对公众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加了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监督”章节。为百姓“减负”,给政府“加压”,《条例》体现了从“治民”转向“治官”的立法导向。(8月2日《浙江日报》)
以往,凡有法律法规出台,老百姓都知道,这大凡意味着公众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其中的许多新的规矩和相应的罚则很可能是针对自己。两个月前这部法规的草案,也正是这样,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5条,大多是“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之类的条目,显然,如此立法的着眼点,是“治民”。
其实,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以用惩罚制止,法治并不排斥人性化的方式。动辄对百姓处罚,显然是出于对群众缺乏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如此观念的先入为主,必然在立法中处处体现对群众的“防”和“堵”,这固然会起到约束的作用,但无疑也会让百姓觉得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过多的惩罚之下,让人有压抑之感,必然少有守法的自觉性。
而对群众采取太多的惩罚,尤其是在诸如市容卫生这样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公权机关的管理权就会超出必要限度,让管理部门滋生优越感,自以为高高在上,乃至权力膨胀,以罚款代替管理,不仅伤害群众的感情,加重了群众的负担,不正之风和腐败也因此肆虐。
立法如果一味重于“治民”而轻于“治官”,就很难体现“约束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原则,很难有效预防和惩治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滥用权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浙江这部刚通过的《条例》在删减针对公众的“法律责任”条款的同时,专门新增加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监督”一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详细列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种行为,如此用法规规范政府和工作人员行为,不仅有助于建立起务实、为民的政府和一支有职有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也必将使法规得到有效的落实。无疑,立法从“治民”转向“治官”,体现了立法观念的更新和价值取向的进步,令人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