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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治政府担保 |
分类: 时评 |
■浙江 钱夙伟
近日,卫生部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指南》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据《中国青年报》6月14日报道)。
因为伤者的医药费没有着落,或者见死不救,或者中途停药,甚至将伤者赶出医院,这样令人寒心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医院的这些做法显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这表明,救死扶伤虽然是医生的天职,但个别医院见钱眼开、医德沦丧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医院进入市场的今天,尤其是对于民营医院来说,经营效益确实也是院方必然的考虑。因此,如果出现车祸这样的突发事故,在救死扶伤的紧急关头,固然要有“应当及时抢救”的明确规定,但对于费用来源,更需要有可靠的保证。事实上,不能排除在费用未到位的情况下,个别医院会出现不主动、不积极抢救的情况,这同样有可能影响伤员的救治。而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否是“拖延救治”却很难界定。一旦由于耽搁而影响治疗,那么对于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消逝的生命来说,任何道德谴责都毫无意义。
那么,在伤员费用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谁来为医院作担保?显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责任,只有这样,及时抢救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政府担保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既是由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决定,也是人性化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乃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才更具现实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