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催讨个人贷款何必非得“清欠办”?

(2007-07-27 08:50:01)
分类: 时评

2007 年7月26日时代信报    
■钱夙伟(浙江)

 

  据2003年湖南怀化市的统计,该市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共欠贷款1457万元,政法系统干部职工共欠贷款993万元。而且各级党政干部也是欠款大户,地方政府为此不得不多次发起声势浩大的清收贷款行动。(《中国青年报》7月25日)

  本来,欠债将付出的代价,足以阻止恶意拖欠的发生。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因此,如果是信用贷款,因为公职人员总有稳定的收入,银行完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追回欠债。如果是抵押贷款,银行更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抵押物拍卖抵债,由此产生的如诉讼、拍卖的所有费用,都将在抵押物里抵扣。显然,除了名誉受损,即使慑于经济上的成本,公职人员哪还敢玩欠债不还的游戏?

  因此,所谓“声势浩大、措施严厉的清收贷款行动”根本就没有必要,政府成立“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谓“清欠办”),投入人力物力,也完全是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且,既然借贷是银行与自然人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政府清欠,明显是越俎代庖。至于欠债的公职人员诚信缺失的处罚,则另当别论。

  既然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讨债何必“清欠办”?如果银行不惜与这些多多少少握有权力的公职人员“撕破面子”,那么,除非这些公职人员早已资不抵债,否则,即使“费力”,也不至于“漫长、迟缓”,更岂有收不回来之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