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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愿”是画蛇添足

(2009-09-24 18:25:21)
标签:

杂谈

王攀

 

首都拟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并特别强调了妇女意志。据介绍,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述,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9月24日《北京晨报》)

 

北京这个“性骚扰”认定办法,强调“违背妇女意愿”,看似进一步明确了要素,其实是画蛇添足;看似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其实是适得其反。

 

先说画蛇添足。既然是“性骚扰”,自然是“违背妇女意愿”,如果没有妇女“不同意”,“性骚扰”也就不存在。尽管各地“性骚扰”界定中,并没有明文妇女“不同意”,尽管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中,大有一切都是性骚扰的嫌疑,就如北京部分人大代表所担心的那样“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但也没见遍地都是“性骚扰”。“性骚扰”因其私密性、界定难等原因,妇女被性骚扰而得不到保护是个普遍现象,倒没见有人随便发个黄段子就被判性骚扰的,更别说那些真正的“性骚扰”又让法律很受伤。

 

再说适得其反。实施办法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其中也包括“强调妇女意志”。但问题是,这一强调,可能适得其反。“性骚扰”不好界定,这一直是一个法律难题,现在,北京在这个难题之上加上“违背妇女意愿”,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妇女是否同意”更难界定。而从最大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接受“涉性”信息,“性骚扰”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妇女是否告诉相关部门或法院——告诉了,自然就是“不同意”。现在,实施办法强调“违背妇女意愿”,那么,这又将给妇女自证“不同意”增加了难度,而给性骚扰者“对方同意”的借口提供了便利。

 

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性骚扰”界定上,应当越“荒唐”越好。比如,有地方规定,发三次“黄段子”可拘留10天。这被视为荒唐之举,有人因此戏虐,岂不是人人都要进拘留所了——但现实中并没有出现这样的荒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是出于最大程度和可能保护妇女的权益。事实上,其他国家,这样的“荒唐”并不少见。比如,在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在商店和公园“不许闲逛”——这够荒唐的,去商店买东西还要急急忙忙吗?公园原本就是供人“闲逛”的嘛。但事实上,因这样的规定而造成好人冤枉的并不多。原因在于,此“闲逛”不是我们望文生义的那么简单,它有一些具体刻画,比如聚众、毒品,并且危害公共利益等。同样,发三次“黄段子”要不要算“性骚扰”、要不要拘留10天,这取决于另外的前提,比如引起了妇女的反感等等。

 

“违背妇女意愿”是所有“性骚扰”中无需强调的要素,北京的实施办法突出“违背妇女意愿”只是画蛇添足——如果同意,她会去举报吗?而加上这么一条,妇女在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就不得不面临自证“不同意”的困难、也给对方提供了“对方同意”的借口,这样一来,原本保护妇女权益、原本更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却走向了反面。

 

http://news.qq.com/a/20090924/0002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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