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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国庆不办离婚”过于敏感

(2009-09-25 17:27:55)
标签:

杂谈

王攀

 

有报道称“十一”当天,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服务,不过,这天只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离婚。重庆江北区婚姻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称该区可预约登记,但只限于登记结婚,不提供预约离婚服务。(9月25日《重庆晚报》)

 

提到网络与公共空间,有识之士指出,网络的开放的确拓展了公共空间,但其不够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也为各种审查和限制的合法化提供了借口。开放原本是发展公共空间的必要,但开放又成了限制公共空间的理由。这实在是一个悖论。而造成悖论的原因是,开放的过程中,不够真实和虚假的东西随之而出。同样,对自由和权利的情结和敏感,是推动法治、保障自由的必要,但如果过于敏感,或者把似是而不是的事情也一概搬到自由和权利的高度,就会显得过于矫情,进而让这种敏感伤害自由和权利。

 

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国庆不办离婚”的规定显然刺激了国人的敏感,触动了国人的自由和权利情结。“国庆不办离婚”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出了诸如有违法治精神和自由原则的义正词严的批判。比如,有市民认为,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应以法律为准绳。结婚、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若符合法律规定,就该予以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以“喜庆的节日”为由,拒绝办理,与法不合。而这种自由、权利、法治等诸多辉煌的理由颇能取得多数共识:“国庆不办离婚”对这些美好的词是一种伤害。

 

但果真如此吗?未必。且不说,很多婚姻登记中心接受离婚登记,原本就有时间规定,比如,一周中一三五办离婚,其余时间不接受。但就就事论事看,“国庆不办离婚”是重庆这些婚姻登记中心国庆节义务加班的规定,换句话说,按照正常情况,国庆这一天,结婚离婚都可以拒绝,但考虑到国人的“吉日”心理,他们决定义务加班,接受结婚登记,而拒绝离婚登记。这有什么好质疑的呢?当别人为我们义务劳动的时候,而我们还对这种劳动挑三拣四,那么,伤害的恐怕不是我们的自由和权利,而是对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自愿做义务”都要受到诸多限制,那么还有什么自由和权利可言,更别提法治精神了。

 

提到保护财产权,我们总是以为这是民主、权利的前提,当然要支持,但从不考虑,要保护的这些财产是不是合法而来。于是,我们对财产权的保护和支持过程,就成了一些非法财产合法化的过程。也同样,提到自由和权利,我们总以为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前提,当然要支持,但从不考虑,要保护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权利和自由,或者是不是限制别人正当权利和自由的结果。

 

鲁迅称随声附和的人“伪士”,他们没有自己的观点,看到众人言行,就随声附和,不去分析和辨认。大家敏感了,也跟着敏感;大家反对了,也跟着反对。我们不缺少判断,也不缺少辉煌的理由,我们缺少的是理性的、在尽可能掌握充足信息下的判断,我们缺少的是对我们所要维护的辉煌理由的更加理性的认识。对“国庆不办离婚”过于敏感,将它上升到自由和权利的高度,就是表现之一。而这种敏感和义正词严,恰好是对所要维护价值的伤害。

 

http://news.163.com/09/0925/03/5K1BE991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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