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要有些“五月花”精神
(2009-09-04 17: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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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王攀
开发商不配合,新小区业委会就一直无法成立,即使白费周折、千辛万苦的成立了业委会,新旧业委会在交接的时候也是难上加难。针对物业中的各项疑难杂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可以撇开开发商,不再受开发商制约。(9月4日中广网)
1620年,包括清教徒和不得不离开的共102名英国移民,乘坐“五月花”号扬帆出海,66天漂泊后,来到北美大陆。登陆前,为了勾勒未来,船上的男人们制定了“五月花号公约”,提出组建公民团体,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条令等。而这个公约奠定了自己管理自己的规则,成为美国精神的基础。这就是“五月花”精神。事实上,如果他们登陆后各自作鸟兽散,不能结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以共度难关,他们就无法在严寒、贫瘠的北美大陆生存下来。
当看到广州这一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就自然而然想到“五月花”精神。因为二者有太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为了共同的目的到一个新地方开始生活,而不可避免地要组成一个生活共同体;再比如,这个生活共同体需要一个自己管理自己的规则,而这个规则直接影响到未来的生活;又比如,如果不结成一个紧密、有效的共同体,他们就会遇到各种困难。
“五月花”号的乘客面对的是北美大陆恶劣的生存环境,而业主面对的是即将开始的社区生活,以及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这事关他们的权益。但遗憾的是,这些即将生活在一起的业主们,显然缺少“五月花”精神。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规定固然提到了开发商的介入,但更多的则是这群即将在同一社区生活的业主们没有足够的智慧,作出属于自己的“五月花号公约”。这是业主委员会往往费尽周折、千辛万苦成立后,仍旧面临诸多问题的原因所在。
也许如房地产律师所言,对业主委员会来说,缺少经费和效率低下的投票方式是被开发商攻击的软肋。的确,在筹备阶段,由于没有经费支持,业主委员会从“十月怀胎”就营养不良;而由于投票方式成本大、效率不高,从而造成参与性不强。但要看到,这些不过是技术原因,真正原因在于业主们根本就没有公民意识,换句话说,缺少“五月花”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别指望业主委员会在强大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面前,能够真正、有力地维护业主权益。
社区是培育中国公民社会的摇篮。业主委员会则是这个摇篮中温暖的襁褓,由此培育公民意识、维权意识、参与意识,让城市居民转变成自主参与、有责任心的公民。但从目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它在自治中的作用看,显然与其目标相去甚远。业主委员会在现实中的表现,与其说是初期的经费问题和投票方式的问题,不如说是这些即将在同一社区生活的人们,缺少“五月花”号那批移民的精神。而这,就必然造成跛足的、羸弱的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