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标”车,不能一“标”了之
(2009-09-06 17:09:33)
标签:
杂谈 |
王攀
河北省保定市纪委5日透露,10月底前,该市6000辆公务车将全部带“标”上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规定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或办私事、不准公车停放和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用公车旅游等。(9月6日中新社)
在公车私用泛滥成灾的当下,无论怎样,保定市纪委此举都应得到赞扬。不过,为了保证不流于形式,还应该做到:这一“公标”,不仅要标在车上,更要标在心上。一是标在官员心上,增加官员的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公车私用的发生;二是要标在群众心上,标在官方的监督机构上,唯有如此,车上“公标”的监督意义,才能因真正的监督而实现。
6000辆公务车全部带“标”上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换句话说,“公标”车能否遏制公车私用,取决于监督者和监督力度。但这个监督主体——“社会各界”又让人担心。因为这是一个泛化的主体,广是广了,却可能泛而无用。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不过是赶在特殊日子进行一次新闻报道而已;而群众监督,除了感慨一番,又有鲜有真正较真的公民。
比如,南阳小伙王清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为的是坐实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但很遗憾,他被认为是“间谍”,甚至被个别领导责斥为“球信息公开”;再比如,浙江的乙肝患者雷闯,为了验证乙肝患者也可以拥有健康证,从街道卫生中心一直到浙江卫生厅,反复讨说法,才最终拥有健康证。现实中,有多少人像王清、雷闯这样的较真者?
保定市“公标”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就必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强烈的监督意识和行动意识,而不仅仅是发发牢骚而已。可是,就在关系到切身利益之时,仍不过只有王清、雷闯这样的少数较真公民,又怎么能指望人们对于与自己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公车私用现象,积极行使监督权利呢?正因此,我担心,保定市此举最终会因监督主体的泛化而流于形式。
想到了河南信阳的禁酒令。信阳公务员中午不得饮酒的禁酒令,取得了卓然成绩。之所以如此,在于执行禁酒令的不是所谓的社会各界,而是具体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禁酒令的顺利执行,信阳成立了三个督导小组,不定期抽查。督导小组甚至连市委的会议都敢中断抽查,禁酒令的推行者市委书记王铁都事先不知、概不例外。严格的监督措施,是禁酒令的前提。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具体严格、不讲情面的禁酒令监督机制,信阳禁酒令将不过流于形式罢了,而不会像现在这样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样,仅仅指望“社会各界监督”的保定“公标”车,能否收到实效,实在令人担忧。所以,尽管6000辆公车不像信阳禁酒令那样便于执行监督,但如果不能有效激发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识和行动,那结果就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