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文/孙玉良
关于拆迁,真是几人欢喜几人忧。补偿得到满足的,一夜之间由穷户变成富翁,比如北京大望京村的村民们,有报道说因为拆迁,最穷的村民也成了百万富翁;但更多的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心目中的补偿,由“良民”变成了形形色色的“刁民”、“钉子户”。我一直在想,为何同是补偿,会闹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今天周末,上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读到第四十七条时,我似乎有点明白了:第四十七条这样写着: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另外下面还写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同是补偿,补助差距是如此之大,大到令你瞠目结舌。假如按最小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金额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按北方的耕地计算,一亩地的年产值也就两千多元,按十倍计算为两万多元;如按最高值计算,最高补偿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补偿六万元。最低与最高,相差三倍之多,主管该项业务的官员,该有多大的“游戏”空间啊,想不腐败都难;一些所谓的“刁民”、“钉子户”,当得知有人被补助六万,而自己仅得到两万时,是不是会觉得“刁”得有理,不“刁”就是“窝囊”?
遇到拆迁,每个人都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这是共同的心理。中国有句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个“均”字,我理解为“公平”。中国的老百姓最老实了,只要你办事公平合理,没有人愿意“刁”,没有人愿意当跟政府作对的“钉子户”,但一旦法律政策的弹性大了,执行者就会弹性地面对人,面对事,有“看人下菜碟”之嫌,而被拆迁者,也会瞪大眼睛,“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只怕自己因为“老实”而吃了亏。如今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聪明了,再想当“愚民”糊弄不容易了,从另一方面说,是中国的“刁民”与“钉子户”,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当十倍与三十倍对于执法者都合法时,老百姓追求的,则不再是“合法”,而是“合理”。你可以蔑称老百姓是“法盲”,但既便是文盲百姓,心中也有个“理”字。你逆了他心中的“理”字,他会跟你没完。中国的俗语说“有理走遍天下”,这个“理”不完全等同于“法”。当“理”与“法”可以划等号时,中国就进入法治社会了。那时我们要怀念的,可能恰恰是现代官员们讨厌又头疼的“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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