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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到“服务”,是计划思维到市场思维的嬗变

(2013-03-23 09:48:34)
标签:

文化

分类: 散文 杂文 纪实 报告文学

从“管理”到“服务”,是计划思维到市场思维的嬗变

文/孙玉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注意到,新的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两字之差,实际是国家决策层在物业行业由“计划思维”到“市场思维”的嬗变。

    大家都知道,在1981年以前,除却港、澳、台这些地方,中国是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那时国家对物业的管理,完全是计划经济思维,房屋都是福利分配,所以对于管理房屋,政府也配备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如房管局、房管所等,由这些机关部门管理物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深圳建成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起,中国的物业行业才正式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

    从“计划”到“市场”,并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立即进入的。物业服务行业从无到有已经三十多年了,但中国的物业行业仍然很不规范。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指挥思维,习惯于下命令的领导方法;一些原享受国家福利房的业主,习惯于无偿享受国家的物业服务福利,对于拿物业费感到不可思议。既使是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学者,虽然是由他们制定政策,但他们的头脑中,也保存着或多或少的计划思维痕迹,反映在由他们制定的政策法规中。

    比如说,既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决定“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为什么不将〈物业管理条例〉改为〈物业服务条例〉呢?“管理”到“服务”发生嬗变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但浏览其中内容,“物业管理”这个词比比皆是。如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为何不将“物业管理活动”,改为“物业服务活动”呢?第五条,将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称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为何不称为“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呢?第九条,“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为何不改为“物业服务业绩材料”呢?

    不只这些,对于物业服务行业来说,其专业人员被称为“物业管理师”而不是“物业服务师”,国家为此制定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等,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在许多规章制度以及该行业的日常用语中,人们常常“混用”,孙玉良认为,这是“计划思维”到“市场思维”的必经阶段,之所以指出这些,我只是抛砖引玉,并不是“吹毛求疵”。许多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总跟我交谈,觉得物业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是没有希望的行业,是“上辈子造了孽,这辈子干物业”,其实他们心中的症结,是没有敞开“市场思维”。而国家有关部门的某些领导,对于物业行业如何发展,恐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或多或少地还有一些“计划思维”在作怪,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实际上也或多或少地有“计划”与“市场”的纠结。

    当所有的文件,所有的物业用语,让“物业管理”一词消失,或在“物业管理”一词后面加上“服务”二字,称之为“物业管理服务”时,这个发展了三十多年的新兴行业,可能就走到了彻底市场化的一天。国家对于企业可以监管,但该放权时就应放权,让市场去运作,而不是让某些行业,总是处于“半计划半市场”阶段,且将这种不成熟的阶段称之为“特色”。其实哪是“特色”,是发展成长过程中的“不成熟”。(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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