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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敢公开承认自己行贿的企业家?
文/孙玉良
在反腐败进入高潮的今天,人们对贪污受贿是深恶痛绝的。有受贿者就有行贿者,其实按法律条文规定,行贿也是有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受贿者,人们呼之为腐败;对于行贿者,人们一般认为其是“弱势群体”,值得“同情”的一类。在风气不正的今天,不“请客、送礼”般地行贿,事事难办啊。法律裁定“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有时为了获得正当收益也是需要“行贿”的,不然你的正当收益也会被权势把持者“卡”住。所以没听说谁犯了行贿罪而被大张旗鼓地讨伐之。但行贿罪到底也是一种罪,行贿是为了获得不正常的收益,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行贿也是犯罪的一种,所以有很多腐败案件并没有被举报,谁肯发动“自杀性袭击”揭发腐败连自己也捎进去呢?于是乎“行贿”成为一种对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潜规则,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
本来是潜规则,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他知但佛曰“不可说”的,偏偏中国出了个王石,做成了“中国第一房地产大王”,在6月27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得了便宜卖乖”号称“不行贿者”。在中国这片国土上不行贿做成那么大事业,很难让人相信。但没有人举报则“民不告官不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不会闲的没事去找名人企业家王石的麻烦,估且就让王石做他的“不行贿者”罢。自己不行贿,值得赞许,是个“出污泥而不染”的英难。偏偏王石嘴不严,揭发他人犯了“行贿罪”,他说:“八年前,去云南参加一个企业家论坛。我上去发言,讲到万科的不行贿,有一位嘉宾,也是国内比较出名的企业家,他上来的大意就是王石先生不行贿,我很佩服,但是只是个案,因为在中国不行贿,一事无成,比如说我就行贿。下面是三百多位企业家热烈的掌声。”
我不知王石的话算不算举报,反正觉得这个“国内比较出名的企业家”真的勇气可嘉。敢于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承认“我就行贿”,实在是对法律的公开挑战,而且赢得了“三百多位企业家热烈的掌声”,这可都是公开的“证人”,不容狡辩。法律对于行贿罪立案规定: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知那位国内知名的企业家,行贿数额有多大?有没有胆量承认犯了哪条哪款?难道为了办事会三瓜两枣打发叫花子似的糊弄“人民公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没有勇气顺藤摸瓜,或许捞出一条受贿的大鱼来?
谁是敢公开承认自己行贿的企业家?人肉搜索一下。“因为在中国不行贿,一事无成”,这位企业家说了一句如范跑跑般的实话,便是他行贿的带有普遍性的动机。不过我建议有关人员鉴于他鼓起勇气敢于“自首”的情节,从轻发落。如果真的从严制裁了他,那些请了客的,送了礼的,从此后就会永远闭上“乌鸭嘴”,让行贿彻底成为“不可乱说”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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