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独步红尘妮妮
杭州胡斌飚车案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杭州“
飙车案”一审判决出炉,顿时又激起新一轮的议论。很多人认为量刑太轻。
法院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意味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杭州“飙车案”中,被告人胡斌超速行驶,显然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条件,并且,其飚车行为导致了受害人谭卓的死亡,也符合“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法院方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有很多人包括法律人士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些刑法学家认为,能否以该罪名对胡斌判刑,主要看其是否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过失”也可以构成该罪,只不过量刑轻些罢了,这一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即“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胡斌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和解释“以其他危险方法……”。也就是说,“在闹市区飚车”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可能是一个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人也许觉得胡斌的闹市飚车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相比,危险性较低,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其闹市飚车行为的危险性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只是人们对飚车行为有些司空见惯,容易低估其危险性罢了。
胡斌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在闹市区飙车.在大多数人看来带有主观故意。这样的行为和超市练飞镖,游乐场练枪法的一个性质。练枪法连飞镖要是在靶场没有问题,可是在超市和游乐场连就是问题了,造成人他人的死亡,简直可以算上故意谋杀了。
胡斌飚车案一审判决结束,双方父母不服,均提起上诉。胡斌母亲泪流满面,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而更多的人是为谭卓不值。一个从事IT行业的有为青年,家中的独子,即将谈婚论嫁的年仅25岁的阳光男孩就因为看一场电影,在斑马线上随着跑车的轰鸣,随着一声巨响,飞起5米高
20米远。生命就此终止。而现在胡斌只赔100多万,坐3年牢就没事了。这岂不是太便宜了。据网上说胡斌家是个亿万富翁。对于亿万富翁来说100多万那还不等于我们100元,坐3年牢,花花钱,也许坐一年半载就出来了。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
胡斌飚车案也有替胡斌叫冤,觉得胡斌钱也赔了,还是100多万的高价,现在刑也判了。也该他倒霉,撞谁不行,撞一个做IT的,造成网络的介入,要不是网络介入,说不定赔个20万,30万就没事了,更说不上判刑了。这也是为什么胡斌母亲说不公平的原因。据说发生车祸当时胡斌说过一句话:“老子昨天本来不会输给你的,要不是撞了那个傻子,本来领先你一车位呢,靠,还要我老妈去摆平,害得老子驾照被扣。”真是太可怕了。生命在他眼里和有些人眼里算什么啊。这是撞死的谭卓,一个it精英,年轻有为的的阳光青年。要是撞死了普通人,岂不是10万8万就完了。
杭州胡斌飚车案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其他罪刑?有的网友甚至气愤的说胡斌应该直接判死刑!你认为那?发表一下意见

还有网友说受审的根本就是一个替身。你们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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