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打架
(2012-10-13 23: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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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文件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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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打架
近日,偶结合工作实际,自我加强学习,感觉国家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是越来越重视了,文件也发了不少,但却发现存在规定不一致,文件互相打架的现象。谓尔不信,就以“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俗称“客车司机”为例来说吧。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9
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
2012年0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中:“(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偶以为,上面所列的3个文件,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下称“客车司机”)的条件是偏宽的,因为:一是多年来社保局对国企专业司机予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偶在汽车总站任职期间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执行的;在实际上,现在不少客运企业,大多规定客车司机任职不超过50周岁;二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这简直就是宽大无边。现在,企业对责任事故是“零容忍”。如果一个单位出现一、二宗重大事故,那还了得!
早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说实在话,20多年前的规定,同现在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偶不理解交通运输部今年的2号令为什么要不同此保持一致?这样的新规定,偶举手赞成!建议对以前的有关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