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调查业务最佳工作模式的相关探讨
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最佳工作模式实质上应包括最佳合作模式以及最佳工作机制两项内容,但在对其进行阐释之前,笔者认为应先对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不同主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此作为进一步探讨上述最佳模式的基础和依据。
(一)
目前在我国国内从事或参加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各类商务调查公司、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自行设立的调查部门如知识产权调查部、法务部或市场品牌监测部等。这些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各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由此也导致了目前知识产权调查的总体业务水平始终无法尽如人意,具体的分析如下:
关于律师事务所,由于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律师事务所相对于其他机构而言,是唯一在知识产权调查方面被明确赋予合法从业地位的机构。此外,知识产权调查中的很多业务必须在律师的参与下才能进行,如,侵权企业工商资料调查以及前文中所提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策性调查,最终还是必须通过律师的工作予以解决。但是,律师从事此类业务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在于一些比较专业的调查行动如执法部门认可的安插内线、侦查陷阱等,很难为一般的从事法律服务文职工作的律师所能够胜任,而这类行动在很多知识产权调查业务中却往往是最为关键的。
对于商务调查公司而言,他们的优势在于其拥有人数充足的调查人员,且这些人员主要由军警退伍人员、原执法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内原先即从事知识产权调查或品牌监测的管理人员等组成,并均配有专业调查设备,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调查行动,调查实力较强。但是,这些调查公司从事知识产权调查没有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地位,且由于相关法律意识的缺乏,经常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进行相关的调查行动,从而给自身以及委托客户均带来了极大的责任风险。
至于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调查机构,前者的优势在于其在商标注册上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如前文中所提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性调查中的商标国际注册就必须通过这类机构办理;而对于后者而言,其在相关侵权产品或技术上的专业性和鉴别能力一般是其他三类机构所无法达到的。上述两类机构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缺乏调查实力,且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没有法律认可的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地位。
(二)
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最佳合作模式,实质上就是律师事务所与商务调查公司、专利商标调查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自设的知识产权调查机构相互之间的最佳合作机制。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具备知识产权调查的合法从业地位的机构,其在此项业务中的主导地位不容动摇,换言之,无论是商务调查公司、还是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只要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均应当就此事项与律师事务所实现挂钩,以确保其相关工作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据此,笔者对于最佳合作模式的分析将围绕着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如下:
首先,从律师事务所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需求来看,其有必要与商务调查公司形成极其紧密的合作关系,甚至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对调查公司实施全部或部分兼并,使其成为事务所内的一个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部门,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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