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关于专利商标代理机构,鉴于这类机构自身也缺乏调查实力,并且在知识产权调查业务方面可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对较少,故而笔者认为对于律师事务所对于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采用上段中所提到的那种“松散”的合作体制。
最后,对于企业内部自行设立的知识产权调查机构而言,它们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以企业的名义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调查事务,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委托商务调查公司或其他机构而可能对企业带来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到自知识产权调查阶段起至知识产权诉讼阶段结束止的全套法律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重复,提高了工作效率,因而是非常可取的。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制作了以下的图表(略),仅供参考。
(三)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最佳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调查业务的最佳工作机制,就是在一个理想的知识产权调查部门或行动小组当中,律师和调查人员各自工作职责的最佳分配。对此,笔者认为,律师的主要职责应是对调查人员进行的一切与知识产权调查相关的工作的合法性进行审定,对执法人员在相关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针对性地指正或告发,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参加知识产权调查行动,以确保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证据及线索的合法有效性;而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则应是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运用专业技能和经验具体实施各项知识产权调查行动,引导律师对有关证据或线索的取得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核等。此外,律师和调查人员还有一些共同的职责,如共同制作调查行动总方案,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协调以及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如:清点、销毁赃物)等等。当然,从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如果知识产权调查部门或行动小组的工作成员(包括律师和调查人员)具备在侦查机关或海关等专门机构的工作经历,那将会对知识产权调查最佳工作机制的形成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刊登于《上海律师》2002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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